我们的见解

新加坡常见的6个继承纠纷——应避免的陷阱

想象一下这个场景。一个家庭正在为家族族长的去世而哀悼。他们聚集在客厅,分享对已故家长的美好回忆。他们的轶事最终演变成关于遗嘱认证和遗产分配的讨论。律师到来,宣读了死者的遗嘱。家人们陷入震惊的沉默。几秒钟后,指责四起,愤怒的泪水流下,混乱随之而来。

虽然这一场景是无数电影中显而易见的戏剧化表现,但现实生活中发生此类继承纠纷并不罕见。这些争执会破坏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使他们更难应对亲人的离世。

我们认为分享我们在新加坡常见继承纠纷的经验和知识会很有帮助。为便于参照,以下示例中已故者被称为遗嘱人。

关键术语
遗嘱人: 已准备遗嘱,说明其去世后遗产应如何管理和分配的人。
受益人: 遗嘱中指定继承遗嘱人遗产分配中某项财产的人。
遗嘱执行: 签署遗嘱并使遗嘱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过程。

1. 兄弟姐妹间的争执

兄弟姐妹间的继承纠纷通常发生在他们之间的关系在亲人去世前就已经紧张。

一个或多个兄弟姐妹可能认为自己在亲人的遗嘱中没有获得足够的利益,并可能指责其他兄弟姐妹操控了立遗嘱人。兄弟姐妹之间可能会拉拢其他兄弟姐妹和亲戚,在争执中争取支持。这会在家庭内部引发不满和矛盾,并有可能拆散家庭,无论最终是否被诉讼。

兄弟姐妹之间的争执最可能发生在以下情形:

·当兄弟姐妹获得立遗嘱人全部财产中截然不同的比例时;或

·即一个或多个兄弟姐妹完全被排除在遗嘱之外。

兄弟姐妹纠纷可能因以下情况而加剧:

·即立遗嘱人在其去世前突然更改遗嘱,且新遗嘱的条款与之前的遗嘱有显著差异。

·其中一位从遗嘱中获得重大利益的兄弟姐妹在遗嘱准备过程中有相当程度的参与。

·立遗嘱人最喜欢的孩子无缘无故被从遗嘱中剔除。

·即遗嘱人遗嘱不反映其非正式与子女分享的意愿。

2. 非家庭成员为实质受益人的争议

当非家庭成员与立遗嘱人关系异常亲密,并成为遗嘱的主要受益人时,其他家庭成员可能会觉得自己被剥夺了应得的遗产份额。非家庭成员的意图将受到质疑,尤其是在非家庭成员比遗嘱人年龄较小,或友谊或关系是近期建立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提出不当影响的问题。

TCZ诉TDA、TDB和TDC [2015] SGFC 63案中,一名年轻男子与一位年长女士成为朋友。几年间,他与她建立了信任关系,让她相信他关心她,同时逐渐疏远她与其他人,比如她的侄女。证据显示,这样做的唯一目的就是夺取她的钱财和资产。

这位老妇人的侄女质疑遗嘱的有效性,声称她受到了年轻人的过度影响,家庭法院也同意了这一观点。年轻男子与老妇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显示出真正的友谊。

3. 立遗嘱人有多位恋人时的争议

如果立遗嘱人与不同女性已婚并有子女,纠纷常常发生在情妇或私生子获得遗嘱人资产的一部分,且这是家庭首次得知情妇或私生子的存在。

当家庭成员希望质疑遗嘱人的有效性时,他/她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出异议:

4.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和执行时不具备精神能力。

个人可能因衰老、阿尔茨海默病、中风、脑损伤、心理健康障碍或智力障碍等神经退行性疾病而丧失精神能力。这影响了他们处理信息和做决策的能力。

立遗嘱人必须了解遗嘱的性质及其后果,即哪些资产将分配给哪些受益人。在对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精神能力存疑的情况下,家庭成员可能会质疑遗嘱是否真实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如果认定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或签署遗嘱时不具备精神能力,则遗嘱被视为无效。需要注意的是:

·要提出此类主张,通常需要医学证据,如遗嘱人在遗嘱签署时或其前后的精神状态。

·身体疾病并不意味着一个人精神上丧失行为能力。一个人可能身体状况不佳,但仍有能力执行遗嘱。

5. 遗嘱人不知情,也不同意遗嘱内容。

立遗嘱人可能不知道自己签署的遗嘱内容。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遗嘱人不理解的语言中,且遗嘱未被宣读并解释为其理解的语言。

有些遗嘱包含复杂的术语和关于立遗嘱人资产分割的法律术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遗嘱条款未向立遗嘱人充分说明,立遗嘱人可能不知情,因而不认可遗嘱内容。

6. 遗嘱人在立遗嘱和执行时受到了不当影响。

即使一个人具备精神能力,也可能受到特定家庭成员或非家庭成员的过度影响,制定并签署与其真实意图不符或不符合其最大利益的遗嘱。

在立遗嘱人子女与遗嘱人关系特别亲密的情况下,尤其是在立遗嘱人立遗嘱并执行遗嘱期间,其他家庭成员可能会提出不当影响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审查导致遗嘱执行的具体情况,判断遗嘱条款的合理性,并确定该子女是否仅因是遗嘱人的宠爱而受益更多,还是因为他/她对立遗嘱人产生了不当影响。

结论

继承争议会破坏家庭关系,并玷污家庭成员对遗嘱人的记忆。此类法律纠纷可能令人不快,并阻碍家庭在遗嘱人去世后获得释怀。

遗嘱人也不太可能希望让亲人陷入困惑和敌意。作为立遗嘱人,你可以采取措施保护你的亲人免于卷入此类纠纷,了解这些陷阱。

需要帮助吗?

如果您是受益人或遗嘱执行人,需要关于争议的建议, 我们有争议的遗嘱认证律师 可以为您提供所需的法律帮助。

在Jacque Law LLC, 我们在受益人之间的争议以及执行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争议中拥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我们曾代理涉及继承相关纠纷的客户,会以同理心和专业态度处理每一个案件,尽力帮助您解决问题。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或与我们讨论案件细节, 请在此联系 或发送 电子邮件

蔡嘉琳,董事总经理

+65 6280 7388

[email protected]

关于继承法的其他常见问题

1. 在已故遗产争议发生时,幸存配偶的角色是什么?

幸存配偶在继承事务中扮演重要角色,尤其是在遗嘱中被指定为执行人或受益人时。根据新加坡的继承法,即使遗嘱中配偶已被剥夺继承权或排除在遗嘱之外,法院仍可命令从遗产中扣除支付给其维持生计。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无遗嘱继承法》或《穆斯林法》(如适用)将决定分配方式。根据《无遗嘱继承法》,幸存配偶有权获得死者遗产的一部分,具体金额取决于是否有子女或父母在世。

2. 新加坡的继承法如何处理资产分配给合法继承人的分配?

新加坡的继承法,包括《无遗嘱继承法》和《穆斯林法》,明确规定了在合法继承人之间分配已故资产的规则。这包括整个遗产,如银行账户、私人财产和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单。分布模式因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亲属的存在而有所不同。

3. 在继承纠纷中,银行账户和私人财产是如何处理的?

对于银行账户和以共同租赁方式持有的私人财产,通常适用生存者原则,即无论遗嘱中如何规定,幸存的共同承租人都会自动继承该资产。然而,幸存者原则存在某些例外。特别是,如果能证明死者并不打算让幸存者在去世时继承其共同资产的份额,生存者资格则不适用。例如,当死者纯粹出于行政目的与第三方开设联名银行账户,且无意让该第三方继承该账户资金,且在生前仅为该账户资金供款时,这种情况可能出现。

如果已故者是唯一所有者或以共有人身份持有这些资产,这些资产将成为整个遗产的一部分,并根据遗嘱或无遗嘱继承规则进行分配。

4. 联名租赁和公寓业主的权利如何影响继承?

在新加坡,以共同租赁方式拥有的房产享有生存权,从而绕过了死者的遗嘱。联名租赁在已婚组屋业主和私人物业所有者中很常见。相反,共有共有财产属于遗产,并根据遗嘱或无遗嘱继承规则进行分配。房产所有者在遗产规划时必须了解这些区别。

5. 如果遗嘱中没有指定执行人,会发生什么?

如果遗嘱未指定执行人,或指定的执行人无法或不愿履行职责,已故的家属可申请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无遗嘱继承法》规定了每一类有权获得管理权证书的家庭成员的优先级。优先级顺序如下:

  1. 配偶
  2. 子女
  3. 父母
  4. 兄弟姐妹
  5. 侄子侄女
  6. 祖父母
  7. 叔叔和姑妈

如果优先级更高的家庭成员不愿被任命为管理人,他/她应通过签署放弃声明,放弃申请管理证明的权利。

或者,如果遗产总价值不超过50,000新元,家属可以向公共受托人申请管理已故者的遗产。此类申请可直接向公共受托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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